麥明詩「性侵犯」言論遭質疑 引法律知識再回應
麥明詩 透露曾不止一次受性侵
「相信唔少女仔都曾經遭受性侵犯,我亦都唔例外,仲要係唔止一次添;有啲係我阻止唔到;有啲係之後諗番,如果我醒覺啲我可能可以阻止到…」麥明詩日前在網上發表千字文,透露自己曾不止一次受性侵犯,佢後來回覆傳媒稱事件發生在17歲到內地參加交流團時,有人對佢做過一啲自己唔願意的性接觸,但事發地點在內地,香港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,所以未有採取進一步行動。
希望循法律保護到女性
麥明詩重申自己唔係律師,只係讀過一些理論,有需要請尋求專業法律意見。另外又指最後更指事件令自己明白到女孩子要學懂自衛,所以自己在幾個月前學習柔術,佢唔係需要打贏一個男人,只要有逃走的契機便足夠。最後佢再強調唔係想想人同情,只係希望循法律保護到女性。
麥明詩全文如下:
麥明詩 引法律知識再回應
麥明詩文章一出震驚各界,不少人留言支持及表示同情,但亦有人質疑佢有誇大其詞嘩眾取寵之嫌,認為佢可能「只係被摸下手仔」,並唔係性侵犯咁嚴重。於是麥明詩今早再發長文,運用其法律知識去解釋如何介定「性騷擾、非禮、性侵犯、強姦」。「大家所稱為『非禮』,喺英國法律上以前叫”indecent assault”。後來Sexual Offences Act 2003 通過咗,Section 3 “Sexual Assault” 基本上取替咗之前叫 “Indecent Assault”嘅罪行。」
「所以我想講清楚,有性意圖嘅身體接觸,唔只係性騷擾……有啲人會覺得,觸摸私處係大罪啲,觸摸胸部就細罪啲。其實都係同一條罪,indecent assault。只不過刑期方面會根據所謂嘅『嚴重性』而有所不同。」而「indecent assault」中文專業上稱猥褻侵犯,可監禁10年。「我習慣稱之為”sexual assault”,直接翻譯就係性侵犯。或許因此令大家誤會,唔好意思。」
麥明詩在文中又提到,佢公開發言係希望提醒其他女士,如果性罪行發生係自己身上,點樣可以保障到自己,只不過大家都將焦點放在佢當年的遭遇。
麥明詩全文如下: